11月3日,阳光地带阳光新闻报道了广东三水区一个公共电话亭上贴同性恋广告的事件,引起众多专业人士的广泛关注,有人士认为,无论承认与否,同性恋作为人类社会的一种现象,自古至今都在世界范围内存在。进入现代社会之后,在极个别国家或地区甚至已被法律承认,而在较多的国家和地区则被认为是心理疾病或心理异常现象,这仍是目前医学界争论的问题。但至少有一点是肯定的,就是无论是从法学的角度、社会学的角度还是心理医学角度来说,这个现象都是值得探讨和面对的。
在目前这种多元化社会,如何引导社会成员之间健康的情感以及良性的人际关系,才是最重要的。

新闻回放
11月2日,记者在三水西南城区文锋中路红绿灯附近的一个公共电话亭内,见到一张同性恋者公开招募“爱人”的告示。
记者看见电话亭内公用电话的正上方贴着一张手写告示,写着“本人诚意征同性恋者,有意者请来电:1370960××××”,落款是“陈生(下午6时至12时)”,告示最后一行还特别注明“女士勿扰”。由于告示贴在电话的正上方,且“本人诚意征”这几个字特别大,而“告示”二字又写得比较小,因此相当引人注目,每一位前来电话亭打电话的人都能清楚看到。
学者看法:不应歧视特殊群体
中山大学中文系教授艾晓明表示,社会可以禁止乱张贴小广告的行为,但不能禁止同性恋征“爱人”的行为。异性恋者可以公开征婚,同性恋者为什么就不能公开征友?对同性恋者公开征友的非议,暴露了对同性恋的歧视和恐惧心理。
人人要遵守社会公共规则,并非同性恋特别还要遵守针对这个人群的规则。如果说征婚、征友启事贴在公用电话亭属不合适,那么同性恋广告可不可以上报登启事?我们的社会有责任为同性恋者提供公共交流的空间,他/她们享有的权利和异性恋是平等的,异性恋没有权利独霸社会空间、排斥不同性取向的人。
中山大学社会学系研究生张晓红说,选择性取向是私人问题,在一个进步的社会,同性恋是不应受到谴责的。目前国内学术界正在探讨为同性恋者提供更大生存空间的可能性。但是这种公开招募同性恋“爱人”的方式并不恰当,招募者可能想抓住别人的猎奇心理,以这种哗众取宠的方式来搏出位。
律师说法:同性恋是否违法?
广东古今来律师事务所吴青律师说,我国目前的法律没有专门针对同性恋的规定。
对成年同性之间自愿的、发生在私人空间的、没有影响他人生活的行为法律不禁止、不干预、不限制。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的同性恋是合法的。但如果同性恋行为有伤社会风化,扰乱公共秩序,如在大庭广众之下公开进行,那么,公安部门可以认为其在进行“流氓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9条第(四)项的规定对其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其次,如果同性间的行为触犯了法律的规定,构成了刑事犯罪,还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新刑法中有几个罪是和同性行为有关的。如刑法237条规定的猥亵儿童罪、301条规定的聚众淫乱罪、360条规定的故意传播性病罪等。同性之间的行为如果触犯了这些法律的规定就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所以在扰乱社会秩序、触犯法律情况下的同性恋行为是违法的。
心理专家:心理是否异常存争议
中山大学第三附属医院一位有名的心理咨询专家认为,同性恋不属于心理疾病的范畴,在国内外学术界上,同性恋者到底是心理正常还是心理异常就一直是个争论不休的话题,目前并没有统一的看法。他个人认为同性恋者属于心理异常,和一般人相比,如果是同性恋者结婚,就没办法传宗接代,同性结婚者多了,是不利于整个人类社会的发展的。
针对三水有同性恋者在街头贴广告征同性“爱人”一事,该心理专家告诉记者,他并不主张这种做法,认为这种举措容易被人利用,例如容易结成同性恋集团,可能会做出一些不利于社会的事情。
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心理咨询专家李炜认为,同性恋属于性心理障碍,同性恋者以同性作为性对象,在正常社会生活条件下,对同性的成员表示持续的性爱倾向。目前国内是不允许同性恋结婚的,而出现这种贴广告征同性“爱人”,在当今文明社会是一种不规范的行为。
社会学家:引导健康情感更重要
针对这种现象,中山大学著名伦理学教授李萍认为,在目前这种多元化现代社会出现这种广告,这件事本身来说没有什么值得大惊小怪的,但如何看待同性恋,如何引导社会成员之间健康的情感以及良性的人际关系,可能更重要。
李萍教授表示,在世界上不同国家和地区,对同性恋有不同的看法,其伦理限度、法律限度是不同的。她个人觉得从社会舆论、教育角度来看,同性恋现象可能存在生理上的原因,但她个人认为更重要的是社会原因,比如在社会交往中情感受挫等。
由于目前在我国法律内不允许、伦理道德上不提倡同性恋者结婚,所以应该更多地思考、引导社会成员之间健康的情感以及良性的人际关系,这才是我们真正需要做的。
工商部门:属乱张贴但不足处罚
佛山市工商管理商标广告科则认为,在公共场所粘贴广告,公开征同性恋者,这种行为肯定是乱张贴行为,但并不像其他“牛皮癣”那样到处粘贴,所以也比较难处理。
而佛山市有关职能部门认为,由于只是在一处粘贴这种广告,而广告本身并没有涉及到收费等经营范畴,很难用具体的治安管理条例来处罚,只能说是一种不良广告行为,而这种单一的行为并不能说是扰乱社会秩序,这其中不排除是有人故意制造恶作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