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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男同性卖淫构成犯罪
文/佚名 新华社 阅读: 2004-2-9 发表评论 进入论坛
南京大学法学院刑法学教授、江苏省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主任孙国祥认为,组织男青年向同性卖淫构成《刑法》第358条规定的“组织卖淫罪”。
他说,《刑法》第358条对“组织卖淫罪”的定义是“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这一法条中的“他人”,并不限定为“妇女”,“卖淫”也不限于特指异性之间的真正“性交”,而应理解为一切“性活动”。
他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的《关于执行〈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也规定:组织、协助组织他人卖淫中的“他人”,主要是指女人,也包括男人。该解释虽然不是法律条文,但是对审判具有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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