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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对16岁少年性侵犯,男性侵犯只能吃哑巴亏?
文/惠婷丁松 河南日报 阅读: 2005-4-17 发表评论 进入论坛
巩义市一出租车司机对一名16岁男少年进行性侵犯数次,对少年强行限制自由长达10小时。近日,出租车司机康某被巩义市人民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
就在前不久,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也审理了一起男性遭遇性侵犯案件。在某行政机关当保安的孙某受到该局工作人员张某的强制猥亵,孙某敲诈对方进行报复,受到拘役5个月的惩处,猥亵人张某却没有受到任何惩罚。
法律工作者指出,如何处理男性遭遇性侵犯问题,其实暴露了一个法律盲区。
巩义市法院的董亚恒告诉记者,男人强迫男人发生性关系,法律上不能定性为强奸罪。因为法律规定,强奸罪的对象必须是女性。有人提出疑问,对男性少年进行性侵犯的巩义某出租车司机,如果他没有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法律是否就不管了?妇女的性权利受法律保护,男子的性权利也应该同样受到法律保护。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法官马伟利说,老《刑法》的流氓罪包含了同性性侵犯行为,但1997年新《刑法》取消该罪后,没有对同性性侵犯行为的明确规定,就不能再以犯罪论处。实践中,如果男子遭受猥亵或者性侵犯、性骚扰情节严重,法院一般都以“侮辱罪”、“寻衅滋事罪”判处,若情节较轻,则由民法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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