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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破首例组织同性卖淫案 坐台要守规章制度
文/吴楚瞳 天府早报 阅读: 2006-4-1 发表评论 进入论坛
组织“小弟”坐台竟订规章制度
四川首例组织同性卖淫案,4月4日将在成华区法院一审判决
早报讯(成华法检记者吴楚瞳)两名被检察院指控涉嫌组织卖淫罪的“老板”,在开设同性恋卖淫窝点前,竟先订好“规章制度”要求众“小弟”(同性恋卖淫者)遵照执行。4月4日,成华区法院将对四川首例组织同性卖淫案作出一审判决。
犯罪嫌疑人凌培根和潘正才将其卖淫窝点开设在成华区东风路一居民楼内。去年3月,潘正才与凌培根在成都一家同性恋酒吧认识后,结拜为“姐妹”。6月,二人决定共同出资4000元开一间同性恋卖淫窝点。两人以潘正才的艺名为名,给租赁房屋取名为“潘东娜休闲屋”,并印好名片由潘到二人相识的同性恋酒吧散发以招揽生意,于同年7月11日开始营业。
“休闲屋”营业前,潘、凌二人先写好规章制度明确写明与“小弟”的分成及其他规矩,要求所有“小弟”必须严格遵守,并先后招来多名“小弟”从事卖淫活动。每个“小弟”入门第一件事,都是先看张贴的“潘东娜休闲屋规章制度”,其中对不整理房间、不值班打扫、出门不关灯都有要求,不合格都要扣钱,最后一条则写着“出台必须老实报价,如发现不具实报价者扣100元。”,并要求“小弟”与“老板”将嫖资对半分成。
去年7月20日10时许,成华区公安分局在“潘东娜休闲屋”将正在从事卖淫嫖娼行为的刘某、易某某等5人及凌培根挡获,次日将前往开店的潘正才挡获。
记者手记
长期以来,人们习惯了《刑法》中的“组织卖淫罪”是专指女性与男性进行性交易。而对于男同性恋卖淫,是否有明确的司法界定?
早在1992年,全国人大就曾颁布有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组织卖淫,包括组织男性和女性。我国现行1997年《刑法》规定,“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组织、策划、指挥或者控制多人从事卖淫活动的行为。此前,有专业人士指出,“卖淫”在内涵上应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与不特定的同性或异性发生性交等淫乱活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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