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88年12月,丹麦国会通过“同性恋婚姻法”,使丹麦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同性恋婚姻被法律认可的国家。法案通过后三个月内,丹麦即有600余对同性恋成婚,其中80%是男同性恋。
1993年,挪威通过立法。
1994年6月,瑞典通过法案。
1998年,荷兰订立法例,准许同性注册成为伴侣,申领养老金、社会保障和遗产。2000年12月,荷兰参议院通过一项法律,不但允许同性恋者结婚、领养孩子,而且可以完全享有与异性婚姻相同的所有权益。
2000年1月,法国政府颁布实施了《公民互助契约》,规定“同居伴侣”可以登记一种新型的家庭关系。该法中的“伴侣”,既包括同性伴侣,也包括异性伴侣。
2000年11月10日,德国通过了《生活伴侣登记法》。按照此法律,同性伴侣可以在婚姻登记处登记结为“生活伴侣”,“生活伴侣”的社会与法律地位与传统异性婚姻类似。
2001年6月22日,比利时通过了一项法律草案,规定今后在比利时境内的婚姻不一定必须是异性间的结合,婚姻也可能是由两名男性或是两名女性所组成的。
2001年6月28日,英国伦敦市政府宣布正式承认同性伴侣关系,并从同年9月份开始提供同性伴侣登记服务。
2001年10月,芬兰国会通过了一部法案,允许同性恋者以伴侣身份登记,该法于2002年3月1起正式生效。
2003年6月10日,加拿大的安大略省赋予同性婚姻合法的地位,安大略省上诉法院裁定加拿大现行法律关于婚姻的定义违反了加拿大权利和自由宪章的平等权,因为它只把婚姻限定于异性恋者之间。
2005年4月25日,西班牙通过了同性恋婚姻法案,这一法案不仅允许同性之间结婚、组建家庭,而且还可以领养小孩。
我国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不过,在真正的司法实践中,同性恋婚姻并非不存在。据报载,1990年,福建省一对男同性恋申请结婚许可,经地方报中央获准。1991年,广西省一对女同性恋申请结婚,经地方报中央获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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