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恋并非一个社会所宜提倡的行为,这是因为同性恋行为不合乎义务的普遍化原则。不以生育为目的的同性恋,其普遍化后果所导致的必然是人类的毁灭。但是,并不是所有不能普遍化的行为都没有其存在的理由呢,比如佛家以出世为宗旨,也不能普遍化,但并不妨碍天下名山多为其所占。从这个意义上讲,同性恋行为固然不值得提倡支持,但却不是其不能存在的理由。除非我们认为只能存在一种(合乎普遍化要求的)行为。
可见,在我们经历过的那个只有一个目标一种道德的全能社会里,同性恋不被见容是很自然的事情。所幸的是,我们社会已经告别全能社会而迈向法治,而法治的根本原则就在于区分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
而同性恋行为大多只影响到同性恋者本身,更多地属于私人领域,从而它也就不应在法律的禁止范围之内。同性恋在当代中国能够浮出水面,正是因为由当代中国社会由全能到法治的改革发展进程所致。
因此,在当前社会里,同性恋已经不是合法与否的普遍行为规则的问题,而是已经转化为主流与边缘或者多数与少数的关系问题。在这样的关系中,多数的歧视排斥代替公权机关的强制惩罚,成为同性恋者所面对的主要压力和威胁。对此,同性恋者除了寄望多数其观念态度的改变之外,更开始向公权机关求援,寻求针对多数歧视行为的公权救助。希望由此获得自己的权利。
在笔者的个人理解,一个社会应该而且必须有某种主流的价值取向和道德约束,但主流并非唯一,被部份或少数群体所接受,但又不妨碍多数人的行为及其价值,也应该有存在的空间。主流或多数中人对于边缘或少数的行为,可以甚至应该采取宽容的态度,并允许其在我们社会的出现。但是,这仅是笔者个人的意见,如果将其落实为权利的制度安排,问题也就随之而产生,由于权利总是与义务结伴而生,同性恋者的权利也就是其他人的义务,这也就意味着大多数不赞成同性恋并且不原改变自己态度的人士,也必须依照法律制度的安排约束自己的行为。
但是,这种制度安排只有在非同性恋者已经转变其观念态度时,才可能有效运转。如果非同性恋者并未转变其观念态度,他们将很难接受加在其身上的义务哪怕其来自公权机关的规定。而众所周知的是,当前中国社会的非同性恋者对待同性恋的态度更多地是排斥,在这种情况下,公权机关的权利规定可以预料很难被落实。
于是,中国同性恋者的困难是双重的,表面上看,他们面对的问题主要是多数的不理解和排斥,而从理论上讲,这种不理解和排斥可以通过来自公权机关的权利确认而逐步消除,但这其实是很困难的,因为,当他们试图效仿国外同性恋者寻求公权救助时,他们并没有像国外同性恋者一样,首先在社会层面伸张自己的权利要求,并逐步扭转其他人的观念态度,于是,由于当前中国社会对待同性恋的主流看法是负面的,他们的目标也就注定会落空。
因此,对于中国同性恋者来说,几乎没有什么捷径可言。如果同性恋者不以自身的行动努力来改变其他人的观念和态度,他们将永远不会享有本来应该拥有的权利。同性恋者必须勇敢地站出来,让其他人了解自己,让其他人明白自己的权利要求,并有勇气在歧视和排斥中坚持伸张自己的权利要求,捍卫自己的生活方式。只有这样,他们才有可能改变其他人的观念和态度,也才可能最终获得自身的权利。
从这个意义上讲,对于中国同性恋者来说,勇气是最重要的,因为权利不会从天上掉下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