炼男性技艺……如果她们在战场上表现甚佳,就会象男子一样受到社区的贵待。”美国印第安女同性恋诗人兼人类学家保拉。戈恩。艾伦在诗歌《敬爱的女人》中,动情地描写了一位女战士的形象,虽然她难以用现代人的观念来确定她的性身份:
那些人在平原上作战狩猎在坡上吟唱念咒在山上占卜治病潜入深海畅游我们不知道她们是否是同性恋不知道她们中是否有同性恋
她们在风拂的月光下畅饮着鲜血与有着闪亮头发的密友相拥入眠带着微笑,在伴侣的怀抱中蜷曲跟随她进入密林中又开始做起另一番梦
欧洲人一登上北美大陆,就开始了疯狂的疆域扩张,印第安人因此受到凶猛攻击,他们不仅面临着生命危险,而且文化也受到了威胁。
在十九世纪下半叶,白人种族主义将印第安人视为应该遭到进化淘汰的人种,于是对他们的种族灭绝更为变本加厉,对女性职业劳作的尊重以及经营这种劳动的伯达奇人,也被迫受到修正或消除。
然而,印第安人并没有就此消失。今天,他们不仅为生存而斗争,而且努力保持自己的文化传统,因为一旦失去了这种传统,生存也就失去了意义或者难以成为可能。威尔。罗斯科对十九世纪时来自祖尼部落的伯达奇人维华做过研究,他向人们介绍了伯达奇如何演化成现代的同性恋角色。从二十世纪中期开始,那些原本可能成为伯达奇的男孩不再穿女人的衣服,他们中的很多人来到新墨西哥的盖洛普,从事女性职业,在外表和行动上都与同性恋者无异。罗斯科于1988年夏天在《亮相/视野》杂志上这样写道:
在过去的四年内,我与同性恋印第安人进行了多次交谈,发现他们中的有些人知道伯达奇是一种存在至今的活传统,另一些人则象我一样,通过研究得知。但从伯达奇过渡到目前的同性恋者,他们认为这是一个自然的延续。
从传统的伯达奇过渡到现代的印第安同性恋者,这番经历与石墙时代之前由白人占主导地位的地下同性恋文化有很多雷同,因为两者在抵抗外界的摧毁方面,有着相通之处。白人同性恋者是否也会意识到这种相通呢?关键在于所有在性行为方面处于社会边缘的人群必须了解彼此不同文化中的性观念,而不是用一种主导模式(如现今欧美社会将性对象作为标准)作为透视镜来观察每个人的性生活。白人可以在伯达奇传统中取得借鉴,但这不仅要求他们摈弃常见的种族主义态度,而且他们应该有勇气抛弃有关性身份的预设观念,或者至少应该承认同性恋也可以植根于土著传统。
于是,我想重申一下在本文开头就提出的观点:即便在美国国境之内,“同性恋”经历和社区特点也远非单一。如果只是着眼于和谁性交,那就等于将现今占主导地位的性爱观奉为至上,从而扭曲了其他怀有同性情感的人群的自我理解,比如谁是感情上的至爱(如连续的女同性恋模式),性行为的方式如何(如拉丁美洲性文化),或者职业和衣着如何使人的社会性别不同于其生物性别(如印第安人中的伯达奇传统)。如果我们想了解其他年代或者其他社会的性爱状况,那么这种唯我独尊的态度更有可能导致不解。
那么,这些跨文化的比较究竟如何能够说明同性恋的成因呢?答案并不明确。本质主义者约翰。波斯威尔会说,这些证据表明,人们只是寻找着相同的同性恋倾向在不同文化中的表达而已。在具有制度化同性恋的社会里,“真正的”同性恋者也许是那些有机会与异性进行性接触但仍然偏爱同性性关系的人。
然而,一些不强调以性对象为标准的文化至少可以使我们对于当今欧美社会中性欲和行为的范围不再抱确定的看法。我们不应该匆忙地下结论,认为对于某一性别的性吸引是否具有普遍性,不管这种吸引是否取决于生物因素。
我们也可以从以下角度提出问题:如果对于同性或者异性的性吸引确实包含在每一成长的个人中,那么是否应该有更多的文化将以此为基础,建立起性爱观念?提出这么一个带有社会建构主义色彩的问题,其目的并不在于否定当今欧美文化中同性恋或异性恋的身份和欲望,也不在于倡导双性恋优于单纯的同性恋或异性恋的压制性观点。
它只在于指出其它性活动模式存在的可能性,借此表明将性视为不言自明的生物需求的看法无从解释许多事情。
跨文化比较显示出,对同性恋的态度与文化中对于性别的理解大有关联。(这里的性别指对生物性别的社会观念。所有文化都对男女之别赋予极大关注,但男女性别究竟应该如何,则因势而异。)某些文化维持僵化的男女界线,同性性行为被视为触犯了戒律,触犯者是否仍然是“妥当的”男人或者女人就会受到质疑。欧美文化就是如此,例如十九世纪末和二十世纪初有关同性恋的成因解释就是将之视为“性别失配”:男同性恋者是女人的灵魂躲在男人的身体内,女同性恋者则刚刚与之相反。
另一方面,严格的性别界线也可以与制度化的同性性接触共存,借此灌输和强化“妥当的”性别身份,古希腊、古罗马和桑比亚的文化就是如此。威尔。罗斯科认为,印第安的祖尼部落认为,男性或者女性气质可以建立在生物性别的基础上,这就使一种结合男女两种性别因素的某种特殊性别得以产生,而这种观念或许为同性性行为清除了障碍。
虽然多数文化似乎对于性身份和性行为之间的关系有一定标准,但究竟哪些方面的性爱会受到强调,或者什么行为可以被称为性行为?
在这些问题上,标准并不统一。在拉丁美洲文化中,如果一个男人从事同性性行为时只担任主动方,那么他仍然是个“正常人”,而十九世纪的女性友谊使一些已婚妇女也同时维持了同性关系,但这种关系后来则被定为“变态”。
南美洲小国苏里南是原荷兰殖民地,它提供了另一个不与盛行的性别模式相抵触的同性性行为的例子。当地语言中的“玛地”(mati)
或“玛地斯马”(matisma)指那些与其他女性建立性关系,但同时或后来与帮助她们生育的男子建立关系的女子。这种同性配对的双方经常来自两代人,年长者为年轻者提供关注、礼物和教诲,年轻者则对年长者怀有无条件的忠诚。格罗利亚。威克尔曾写过这方面的文章,她认为玛地和西非某些地区盛行的女同性恋有关,而玛地的许多祖先就是来自西非。比如说在达荷美,两个女人可以结婚,一方生下的孩子为双方所共同拥有。
有关玛地的例子涉及到贯穿本章的一些问题:女性间同性关系是否可以得到与男性间同性关系完全同等的关注?如果对待同性恋的态度与人们对待性别的态度大有关联,那么如何解释异性关系中的不对称配对?是因为男女通常不具有相互平等的权力,还是因为这两种角色在多数社会里确实具有互补作用?
这种权力上的不平衡使同一文化中的男性和女性在欲望的表达方面呈现出不同,也使两者触犯戒律时受到区别对待。比如在美国,一个“男人婆”式的女孩可能会受到容忍甚至敬慕,但一个“娘娘腔”
的男子则会遭到无情的嘲弄,这说明男性气质在传统上受到敬重,而女性气质则习惯于受到贬低。我想说明的是,诚如不能假定适用于某个文化的分类不能够解释每个人的性爱感受,对于某个性别的同性(或异性)经历也不可能足以解释另一个性别的同性(或异性)经历,即使这两类人经历貌似平行。然而,许多男学者──不管他们是本质主义者还是建构主义者──都以为有关男性性爱的研究可以自动普及到对其他性爱的了解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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