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恋,这种未能被绝大多数人接受的文化现象,在社会走向多元与包容的今天,已不再成为禁忌的话题。”最近,一篇题为《中国同性恋人群新调查》的报道在新闻媒体上广为传播,文章开头这样说道。(详见本网报道“中国的同性恋现象”)
文章从艾滋病流行引出我国社会对同性恋的关注,“1999年,有关项目组对中国31省市660余例男性同/双性恋者的问卷调查显示:其中60人检测过艾滋病病毒抗体,有2人有结果呈阳性。在1997年至1998年的同类调查中,有40人查过艾滋病病毒抗体,仅有1人呈阳性。”
文章分几个主题展开,分别是“不能再躲躲藏藏的问题”、“同性恋,艾滋病,必然联系?”、“上天的赋予还是自己的选择?”、“改造"同性恋"?”、“同性间,有没有刻骨铭心的爱情?”和“保留性宽容策略?”报道发表后,引发了一次对同性恋支持与反对的讨论。
本文准备对这篇报道本身反映出的虚假宽容、层次等级观念和某种形式的霸权主义等展开评论。评论并不直接针对报道和这次中国同性恋新调查研究者的报告,而是针对报道中反映出来的观点和现象。
一、虚假宽容
报道结束的时候,提出“保留性宽容策略”:“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所王延光教授认为,对同性恋人群采取宽容的态度,对他们所遭受的痛苦给予同情与帮助,可以赢得社会各种人群的协作,使社会集中力量减少艾滋病的危害。由于同性爱人群有自己的价值观和行为方式,在群体水平上让他们自己组织起来自我教育十分有效。他还建议,公安部门、卫生部门及公众,在宽容策略下保留同性爱行为不道德的观念,暂不用性变态疾病这些说法伤害同性爱人群的感情。”我不知道王延光是否、什么时候、在什么场合表达了上述意见。但是,“保留同性爱行为不道德的观念”这种说法可能就不是什么“宽容策略”,而是一切不宽容政策和行动的道义基础。
二言在《我看渔场》一文谈到,“几天前拜读《中国同性恋人群新调查》一文,看到了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所王延光教授要求对同性恋人群采取宽容的态度的同时,建议公安部门、卫生部门及公众暂时保留同性恋行为不道德的观念,这让人联想起希特勒政权因同性恋者‘玷污德意志民族’而将他们关入集中营,美国极右翼人士鼓吹将同性恋者圈入荒岛以防止艾滋病的扩散。试想一下,一群不道德的人如何在单位里相互自然结识,如何在报纸上登征友广告,如何建立互助性的联谊团体,如果在社区内展开公开的疾病预防教育?将同性恋列为不道德为偏见与歧视提供了伦理弹药,结果只会继续将同性恋者赶往渔场等黑暗之处,这对于建立稳固的同性恋伴侣关系,对于防止性病传染来说,后果如何不堪想象的。”(二言,北美华人性别与性倾向研究会同性爱情杂志《桃红满天下》http://www.csssm.org第75期,2000年6月17日)
1987年,上海市精神司法鉴定组组长郑瞻培就同性恋的司法性质做了明确重申:“由於同性恋违反社会公德,扰乱社会治安,影响青少年身心健康,确属犯罪行为。”在这里,“违反社会公德”成为认定同性恋为“犯罪行为”的第一原因。
事实上,我国对同性恋的法律处罚长期来就是依据“有伤风化”,而不是“侵害事实”。贾谊诚说,“革命先辈孙中山先生在辛亥革命推翻清庭后,立即取缔了在北京、天津、济南及杨州等地的‘象姑院’。后来在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中也对同性恋、鸡奸等性行为以‘防害风化罪’论处。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一方面取榜了妓院与暗娼,另一方面还对同性恋、鸡奸等性行为以‘流氓罪’论处。”(贾谊诚,《我国是否应取消同性恋诊断?》,《精神卫生通讯》〈浙江省精神卫生研究所、浙江省精神卫生工作办公室主办〉1997年8月1日)需要指出的是,同性恋和同性恋卖淫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就如不能因为异性恋卖淫就否定所有异性恋者。这里著名精神卫生专家贾谊诚教授犯了一个常识错误。
贾谊诚1997年在《我国是否应取消同性恋诊断?》一文中谈到:
“1996年底我曾收到北京《爱知简报》第14期的一份资料,明确表明其宗旨之一是:”促使CCDM-Ⅲ工作组和中华医学会精神医学分会采纳DSM-Ⅳ与ICD-10的标准,将同性恋从精神障碍(性变态)中予以剔除,视其为正常。‘还附发了对同性恋的问卷调查。
“1997年4月21日在苏州召开全国性情感性障碍学术会议时,也有一位山东代表送交我一篇美国作者宣扬‘同性恋运动’的文章,当即我表示了强烈的反对意见,因为它不符合我国国情、传统‘性道德’规范及建国后的法律案件处理实践。”不符合传统性道德成为贾谊诚将同性恋列为精神障碍和性变态的主要理由。
“保留同性爱行为不道德的观念,暂不用性变态疾病这些说法伤害同性爱人群的感情”。
听到这样的说法,我不知道同性恋者们的感情是受到伤害,还是感受到某些慰藉?即便同性恋不再看作违法,即便同性恋不再当成变态,那么社会是否能够“对同性恋人群采取宽容的态度,对他们所遭受的痛苦给予同情与帮助,可以赢得社会各种人群的协作,使社会集中力量减少艾滋病的危害”?二言表示怀疑,“一群不道德的人如何建立互助性的联谊团体,如果在社区内展开公开的疾病预防教育?”
“同性恋研究专家张北川认为,事实上目前大陆同性爱承受的压力主要来源于社会,尤其对男性而言,承担着传统观念中传宗接代的责任,很多心理学家也在用家庭责任、社会责任、社会影响、人伦道德等大道理企图纠正同性爱的性倾向。”(参见本网报道“中国的同性恋现象”)
或许,不道德和不健康只是一个用意的两个不同表达方式。“福柯(1979)在他的《性史》中追溯了,伴随着工业革命中日益增强的世俗社会的政府和医学专业的权威,对同性恋的谴责从宗教转移到世俗社会和医学专业。”“十九世纪末期,在欧洲和美国,同性性倾向被认为是一种医学上的诊断单位,同时也被当做是罪恶的和违法的行为。”
二、层次等级观念
《新调查》报道中写道,“据悉,同性恋人群中也有‘层次高低’之分,这与学识、职业及社会地位有一定关系。较高层次的同性恋者倾向追求相对稳定的感情和性爱关系,对家庭、社会责任感较强,对同性恋人群中存在的不良倾向深感忧虑,有人还积极投身于性病防治的教育工作。层次较低的,一般缺乏社会资源和支持系统,社会责任感较弱,倾向于在浴池、公园僻静处寻找生理满足。”(参见本网相关报道)。文章中并且把“积极投身于性病防治的教育工作”作为“高层次”的一种表现。
同性恋人群中存在等级层次观念。李银河在《同性恋亚文化》(今日中国出版社,1998年1月)中写道:
“一位调查对象说:”真正长得好、玩得好、层次高的,不会出名;出名的都是层次低的,敢胡闹的。‘“
“一位中年同性恋者也说;‘我不喜欢那批打扮得花枝招展在街上招摇的人。他们没把我们放在眼里,觉得我们不够等级,我却觉得他们给我们这种人带来耻辱。他们有他们的等级观,我们有我们的等级观。我见到这样的人就躲得远远的,也不想了解他们。我觉得他们层次低,文化水平低,出身也比较低,俗里俗气的,我不喜欢他们。我认识的人比较正人君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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