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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同性婚姻提案草案
文/李银河 未知 阅读: 2004-11-18 发表评论 进入论坛
建议在修改《婚姻法》时增加关于同性婚姻的条款,或设立独立的法规,准许同性婚姻。理由如下:第一,根据现行法律,同性恋不违反中国法律,同性恋者是具有各项权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同性恋者当中有人有结婚的要求,他们的要求与他们作为公民的权利没有冲突,应该得到承认。
第二,鉴于同性恋者属于少数族群,许多国家已设立反歧视的保护性法律。目前西方许多国家已陆续承认了同性婚姻,较早的有澳大利亚及北欧国家,美国的一些州,较晚的有法国和德国。如果我国能够允许同性婚姻,将属于保护少数族群利益、反对歧视的立法,在人权方面使我国跻身于世界先进行列,也可以此证明我们的党和政府是代表了先进文化的,取得与西方一些国家在人权方面斗争的优势。某些西方国家,特别是天主教国家,在关于同性恋的立法上受到宗教方面的压力,要想通过保护此类少数族群利益的立法十分艰难;而中国古文化对于同性恋并不太歧视,这是我们在人权方面可以得分的一个有利背景,应善加利用。一旦中国立法保护同性婚姻,将成为我国保障人权的一个有利证据,使仅仅允许同性恋进入军队服役的美国相形见绌。
第三,由于同性恋者的关系没有婚姻形式加以束缚和保障,容易造成一部分同性恋者交友随意,增加性病传播的可能性。而承认同性婚姻则可以使相当一部分同性恋者建立和保持长期关系,减少短期关系,从而减少性病传播的可能性。
第四,我国有保护少数族群和弱势群体利益方面的成功经验,如在保护少数民族利益、保护妇女儿童利益方面都属于世界领先地位。对于同性恋这个处于弱势地位的少数族群的保护将使我国的形象更为开明、进步,造成一种各社会群体之间更为宽容、和谐的气氛,有利于国家的形象和社会的稳定,免于出现西方社会中同性恋不断游行示威、与主流社会文化发生激烈冲突的局面,而和谐、宽容的做法也与中国文化中崇尚和平、和谐的精神合拍。
总之,中国允许同性婚姻有百利而无一害。为了国家的利益、人民的利益以及同性恋这个少数族群的利益,特提出此提案,希望全国人大能够予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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