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古代不同的文化对同性恋的认识、态度不同,据以订立的法律也就不同。古希伯莱的宗教法律对同性恋是压制性的。《圣经·旧约》:“人若与男人苟合,像与女人一样,他们二人行了可憎恶的事,总要把他们治死,罪要归到他们身上。”《圣经·新约》:“男和男行可羞耻的事……神判定,行这样事的人是当死的。”在古希腊,法律主要禁止未成年人的同性性行为、官员的同性性行为,以及同性恋卖淫行为。梭伦法规定惩罚成年人以赢利为目的的同性性行为、成年人与儿童之间的同性性活动。身为自由民的男子卖身不能成为执政官、地方行政长官、大使、在议会或集会上讲话。成年自由民或奴隶与属于自由民的男孩发生性关系,被处死刑。任何男子,包括男孩的父亲,引诱男孩向成年男子卖淫,剥夺其自由民权利。
在被称为黑暗时代的中世纪,对同性恋者也是黑暗时代。法律压制同性恋者。英国惩治同性性行为的法律早在7世纪就出现。坎特伯雷大主教苦行赎罪戒律规定:“主教判决,凡常与男性或兽类行秽事之男子应苦修10年。”“凡年满20岁之男子,若与另一男子行自污之事,应苦修15年。凡有与男子奸淫之罪的男子,应苦修10年。鸡奸者应苦修7年,被奸之男子与淫妇同。同理,凡犯此罪一次者,应苦修4年,若有此积习,15年。”淫其兄弟之男子“,除苦修外,还”应禁食各种肉类凡15年。“(苦修包括苦役)1533年英王亨利八世发布处死男同性恋者法律,1553年其女玛丽继位后废除了这一法律,1562年伊丽莎白女王登基后又恢复了这一法律。1633年英国国会立法,将肛交列为死罪。单在1806年,因肛交罪而被处死的人超过了因谋杀罪而处死的人。1861年英格兰废除了肛交死刑,代之以终身监禁或10年苦役。1885年英国政府推出《刑法修正法》,其中有一条是将禁止肛交扩大至一切私下或公众地方发生的同性性行为。
19世纪以前,英国法律禁止肛交,包括男女之间的肛交也属非法。1885年男性之间的性行为被刑事化。 当时的保守派认为同性恋和卖淫一样是大英帝国没落的象征。当时发生一些有关同性恋案件,引起大众媒介的关注,尤其是著名作家奥斯卡·王尔德(Oscar Wilde)的案件最为轰动。王尔德(1854-1900)是生于爱尔兰的英国唯美主义诗人、剧作家和小说家,他的作品,例如《快乐王子》,脍炙人口,成为许多学校的教材。他是位同性恋者,他的性伴是道格拉斯勋爵(Lord Alfred Douglas)。1895年道格拉斯的父亲奎恩斯伯里(Queensbury)侯爵得知此事后勃然大怒,公开称“摆起肛交姿势的奥斯卡·王尔德”。王尔德在法院告他诽谤罪。然而,王尔德与伦敦苦力发生同性性行为的事实败露,反被判两年劳役。他的妻子因而离开了他,他的作品也不能再上演。出狱后三年不幸逝世。
20世纪最轰动的同性恋案件是图灵(Alan Turing)案件。图灵是英国著名数学家,计算机科学的创始人。他因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破译纳粹德国的情报密码而荣获大英帝国勋章。但他的同性恋身份被暴露后,被迫接受药物治疗而成为性无能,并且胸部隆起,在他41岁时自杀身亡。
19世纪初法国的《拿破仑法典》对同性恋比较宽容,成年人自愿参与的同性性活动不触犯法律,只有采取强迫手段,或侵犯未成年人,以及在公共场合有碍风化时才违反法律。在美国各州均有惩治同性恋的法律,称为“反常”性交罪。“反常”性交的英语词sodomy,原意指‘鸡奸’,即‘肛交’,也是英国的用法。但在美国却意指除阴茎-阴道交合以外的一切‘反常’性交,包括‘口交’、‘肛交’、相互手淫等。许多这些法律订于19世纪或20世纪初,但在23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这些法律仍然有效,所谓‘反常’性交仍属非法。最严厉的可判终身监禁(如在爱达荷州),最轻的判30天监禁(如田纳西州),或罚款500美元(如得克萨斯州)。
1950年代麦卡锡主义猖獗,同性恋被视为‘共产党’或‘叛国者’的同义词。1950年6月7日参议院通过280决议案,要求行政部门开支委员会属下调查小组调查政府里的同性恋者和性反常者。该小组的结论是:同性恋者不是政府雇员的适当人选,理由是:①她或他们普遍不适合担任公职;②她们或他们构成威胁,因为按州和法律,同性性行为是一种罪行。
有关同性恋的法律存在以下问题:
1、同性恋是否应该刑事化?
由于发生上述著名案件,以及同性恋者及其同情者的抗议,英国于50年代讨论同性恋的非刑事化问题。经国会辩论数月后,1954年8月政府任命雷丁(Reading)大学副校长沃尔芬登爵士(Sir John Wolfenden)为同性恋和卖淫问题委员会主席,该委员会有委员15人,经过62次会议以及听取200个以上团体和个人所作的证词,于1957年9月4日发表“同性恋罪行和卖淫委员会报告”,简称“沃尔芬登报告”。报告认为,除非私人生活侵犯公众利益,法律不得干预私人生活。法律的责任不是干预那些认为不道德的事情,而是管理那些破坏公众秩序和规则的事情。委员会也不赞成干预男性之间私下进行的活动,除非它们损害公众利益。报告将同性性行为分为两种:其一是与成年人发生性行为;其二是与未成年者发生性行为。报告主张将成年人在相互同意下发生的同性性行为合法化。1964年英国国会讨论沃尔芬登报告。上议院阿伦勋爵(Lord Arran)提出《性罪行法案》,其中规定:“如果参与者年龄在21岁以上并出于自愿,私下进行的男同性性行为不是犯罪。”1966年该法案分别在上议院和下议院获得通过。1994年英国国会又通过将同意年龄降至18岁的修正案。〔周华山 1995〕英国法院后来又逐渐给予同性恋者以婚姻、成立家庭、抚养、领养、探视孩子等权利。
英国法律这一修改同时也意味着法律道德主义的后退,即法律的功能不是捍卫所谓的传统道德,而是维护社会秩序。
80年代香港辩论同性恋非刑事化(法律改革委员会建议非刑事化)问题。双方的论据如下:
蔡元云医生 梅乐文(Norman Murphy)博士,港大心理系 -法律改革委员会引用金西40年代调查结果 -受社会文化影响,多项调查证明同性恋人数比率基本上不低,因而过高估计香港同性恋者人数 -法改会没有咨询或尊重本地人的 -法改会已包括多项调查,而蔡方的调查意见 有统计学错误,资料不真实 -法改会断定同性恋为天生,剥夺了他们接受治疗和痊愈的机会 -同性恋不是病,无需医治,也无所谓痊愈 -艾滋病由同性恋引起 -同性恋是艾滋病的受害者 -中国文化不容同性恋,同性恋是入口的西方文化 -中国自古就有广泛的同性恋事迹记载, 13世纪前对同性恋相当宽容 -法改会夸大本地华人对同性恋性行为的容忍程度 -最无法容忍这种行为的只是一群基督徒-科尔曼指出半数以上的同性恋者在14岁前曾被年长同性恋者引诱生同性性行为 -科尔曼自己证实从未对同性性行为作过任何正式研究 发-美国只有两三个州将成年人的同性性行为非刑事化 -1982年美国已有21个州将同性性行为非刑事化 〔周华山 1995,165-166〕
2、禁止同性恋的法律是否符合国家基本法?
上述美国各州的“反常”性交法与美国宪法中规定的保护公民隐私权相矛盾。自从1965年格里斯沃尔德对康涅狄格州(Griswold v. Connecticut)一案裁定避孕属个人隐私行为,尤其是1973年罗对威德(Roe v. Wade)一案裁定人工流产也属个人隐私以来,同性恋者试图利用宪法中的保护隐私权来推翻宣布同性性行为非法的法律。1975年在无名氏对州检察官(Doe v. Commonwealth' Attorney) 一案中,数名男同性恋者状告维吉尼亚州禁止‘反常’性交法违反宪法,但以败诉告终。法官戈尔德堡(A.Goldberg)在判词中说,同性恋与婚内性行为不同,也不同于婚外性行为,不应受宪法保护。1982年8月3日亚特兰大警察去哈德维克(M. Hardwick)家,无意中发现他与另一男子在卧室里进行‘反常’性交,于是将他们逮捕。但在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前,地方检察官决定放弃起诉。然而,哈德维克在美国公民自由联合会的协助下,申请要求宣布乔治亚州的‘反常’性交法违反宪法。为地方法院否决,但上诉法院又推翻了是项否决。于是乔治亚州检察长鲍威尔斯(M. Bowers)于1985年7月23日向最高法院申请复核。这就是鲍威尔斯对哈德维克(Bowers v. Hardwick)案件。最高法院最终还是否决了哈德维克的申请。法官怀特(B. White)引用格里斯沃尔德对康尼狄格州和罗对威德两案说,隐私权仅限于生育和家庭自主,男同性性行为不在此例,并指出维护道德和国家利益远比其他事情重要。〔周华山 1995,36-44〕
[1] [2]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