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报道说,国内有位知名学者几次提议立法允许同性结婚均未被采纳,估计很难被采纳。同性婚姻一直是一个存在极大争议的问题,即便它的发起地美国也是如此。美国号称是最讲自由的国家,其中值得称道的是有你主张同性结婚的自由,也有反对或批评同性结婚的自由,相持不下就借助法律来解决。美国有些州立法允许同性结婚,但争论并没有结束,有人提出禁止各州承认同性婚姻的宪法修正案,6月上旬美国参院投票,49票赞成,48票反对,离2/3的多数相去太远。相信争论还会继续。民意调查结果显示,认为同性婚姻违法的有58%,但只有4/10的人支持关于禁止同性婚姻的宪法修正案。可见人们的宽容度很高,似乎也值得称道和借鉴。
大约十多年前,我和美国哈佛大学的一位学者发生了争论,他说,我们美国最讲自由,连同性都可以结婚。我说,世界上没有绝对的自由,任何自由都是有条件的。同性结婚这种自由其实违背了基本自然规律,不能称为真正的自由。例如,同性结婚无法生孩子,如果美国人都是同性结婚,没有了后代,美国还能存在吗?他说,同性夫妻可以找另外的异性生孩子。我说,这正好说明那是不自由的,还会引发其他问题。我们谁也没有说服谁,是一场非常“自由的”争论。
同性(中国称“同志”)朋友有表达自己结婚诉求的权利;有学者用提议的方式代他们表达这种诉求,这些都是无可厚非的。不过,这个诉求的起点是什么,会经历什么样的波折,诉求的终点是什么,能不能实现,应不应该被社会接受,等等都还在争论之中,对于“同志”们本身这些也都是未知数。
人们的婚姻趋向和取向取决于性别和对性别的确认以及心理动机的驱动。人的性别确认有三种:生理(生物)的、心理的和社会的。生理的即生物性性别主要有两种,男性和女性,最可靠的生物(诊断)性标志分别是男性46XY,女性46XX.心理性性别是个体对自己性别的确认,即认识或认为自己是男或女。社会性性别是社会对某个个体性别的确认。绝大多数人的三种性别确认是协调一致的。诉求是生理-心理需要的外部表达。婚姻的诉求是以性别确认为基础的外部表达,外部的表达必然要接受外部,即社会的评价和认同,外部的评价与认同必然会反馈影响个体的再思考与再行动。
毫无疑问,在所有的社会文化环境中,同性恋都是客观存在的,但外部评价对同性婚姻都是不太有利的。这些外部评价中,相关专业学科(如精神卫生学)的意见最具有参考价值。在精神疾病分类学中有一个大类叫做“性心理障碍”,判定这类心理障碍的主要标准是它不利于或防碍着人际关系的建立和发展。国际疾病分类第10版(ICD-10)中性心理障碍包括三个亚类:性身份障碍(如要求变性);性偏好障碍(如露阴者)和性取向障碍(即同性恋)。在《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CCMD-3)139页列有“同性恋”(诊断代码62.31)和“双性恋”(诊断代码62.32)。有的媒体和网络上说CCMD-3已经取消了这个诊断,那显然不是事实。美国的精神疾病诊断手册第4版(DSM-4)里倒是没有了同性恋的诊断,但有的美国同行说,在临床工作中还是定位为性心理障碍。
虽然国际分类、中国分类同美国的分类有区别,但有一个事实是一致的,即各国的精神卫生学家都认为“同志”是一个需要得到理解和帮助的、处于少数地位的群体。从精神卫生的角度看,“同志”属于弱势群体,“弱”集中表现在很难建立起和谐与持久的人际关系,许多案例说明,即便在“同志”内部及与其性伙伴也难以达到持久的理想关系。“弱”的根源在于“与众不同”的性取向,“与众不同”的另一面是一生中可能很难从因为这个取向引发的、接踵而来的心理冲突与痛苦中彻底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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