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孙海英事件的影响还真的不小,引发了勇敢的同志又进一步深思,于是再发一篇,网友们不会反对吧!
同性恋犯罪不犯罪,倒真的该继续颠簸颠簸一下。十年前,中国确实有一个罪名叫:"鸡奸罪",但是,孙海英这种不学无术的东西,根本不懂得运用这个罪名给同志加罪。非同志倒也无所谓,作为同志,我们就应该明白,这个罪名够不够给同志定罪,同志有没有犯法,这是非常有必要了。虽然说事过境迁,但是,辩明清楚,却不是无聊,对自己的将来很有帮助。
鸡奸(肛交的蔑称),确实男同志的一种性方式,但是,不是同性恋性生活的全部,同性恋的性方式还很多,这一点,很多混合型(01不分)的同志,就是证据,他们通常不喜欢肛交。用一种方式等同全部,本身就犯逻辑错误。性仅仅是同志生活的一部分,把性等同于同性恋,也不符合逻辑。同性恋中还有女同性恋,用男同性恋的一种性方式,等同于男女同性恋,逻辑上实在说不通。所以,就算有鸡奸罪名,也不能够等同于法律禁止同性恋,更不能够说明同性恋有罪。就象美国某些地区禁止口交(包括男女),却不能够说他们禁止性交,也不能够说他们禁止同性性交,更不能够他们禁止男女性交一样。
鸡奸罪并没有作为单独的法律条文出现以前的法律,而是附属于流氓罪,更早时候,可能还(有没有,我不清楚)附属于非法性活动(就是非婚性)的法律条文里,作为流氓罪的一个解释,鸡奸罪并没有进一步加以严格定义,解释。所以,这条罪名虽然有名称,其实质内容却非常模糊,所能够发挥的作用非常有限。正因如此,我在法律杂志上看到一个故事,说一对父母为了阻止女同性恋的女儿与女友呆在一起,费尽心思,最后准备动用法律武器(够狠吧),但是,遍找法律,却找不到法律有相应的条文,只好请法律专家帮助。法律专家的意见是:"最好用教育的方法,如果一定要用法律制止,可以请公安机关用流氓罪处理。"如果说法律可以这么解释,那真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词了。这只能够说明法律执行上的偏差,是种人为因素,就象孙海英说同性恋犯罪一样牵强附会,无法让人信服。当然执行偏差,在文革以前经常出现,更离奇的判罚结果都有可能发生,在怎么将,也只能够说法院错判。
同性恋一词的定义分歧非常大,各个国家,个个时期的内涵和外延都不一样,连李银河都搞不清楚,不信你把一书番出来看看,就是书中的第一句,她老人家怎么下的,简直让人莫名其妙。中国以前的法律,连这个名词(或者相关的名称)都没有,怎么能够给予定义?法律又怎么加以定罪禁止?我的意思是,中国法律没有对同性恋定罪,至多是对同性之间某些性行为加以限制定罪而已,在当时的性法律观念下,完全可以理解,非常正常。
说到这里,勇敢的同志提醒大家注意的是,历史对同志的记载,名人对同志的解释,都有可能存在着很多有意无意的曲解。想了解真相,必须动用自己的头脑,寻找证据,千万不可以人云亦云,尤其是面对那些人品不佳的专家,更应该小心。